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1)穗中法房终字第1553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9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双方之日向之日起支付2000年3月1日起至200王年 8月31日止德违约金(按孙家民已经支付房款900143.4元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二、从2001年9月1日起至广东冠城房地产矛发有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给孙家民之日止的违约金,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孙家民已付房款900143.4元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本案一审受理费 8262元由孙家民负担2754 元,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8,二审受理费 8262 元(孙家民已预付)又孙家民负担1262元,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孙家民多預付的二审受理费了7000元,本院不予退回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日内将受理费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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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61741719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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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