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5号 |
案号 |
(2019)粤0117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香港中冠有限公司、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冠华共同向原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4,412,216.26元及其滞纳金12,352,19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3832元由被告香港中冠有限公司、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冠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0117执恢3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41221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61741719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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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