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8769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4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2000万元;二、被告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0万元;三、被告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冠华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97.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928.1元,由被告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冠华、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46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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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61741719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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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