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1民初573号 |
案号 |
(2019)桂1221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宣读(2019)桂12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判决书书面文本),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丹县霖嵩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74 164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刘海(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雪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 748元、财产保全费1 6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 5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7 918元,被告南丹县霖嵩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周雪萍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丹县霖嵩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74 164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刘海(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雪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 748元、财产保全费1 6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 5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7 918元,被告南丹县霖嵩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周雪萍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桂1221执2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4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