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建成废旧收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YA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1805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建成废旧收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97300.67元;并以1197300.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付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的利息4739元;二、被告马建云、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王进忠、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王自红对上述债务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灵武市建成废旧收购有限公司、马建云、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王进忠、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王自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建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75WBYA7R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实验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