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4民初5389号 |
案号 |
(2018)豫0184执2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敬华亿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刚返还进场费300 000元、水电押金3000元、住房款28 800元,共计331 800元,并赔偿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以300 000元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以30 3000元计算;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31 800元计算)。二、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刚返还质量保证金300 000元。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南长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刚返还合同履约金100 000元,并赔偿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 000元计付)。五、驳回原告田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298元,由原告田刚负担98元,被告河南敬华亿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河南长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世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807183110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