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商初字第00140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到2013年6月20日期间利率为月息12.5‰,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付款之日利率为月息18.75‰)。二、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二、被告韩振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39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69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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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振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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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GA#-2-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