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初字第00056号 |
案号 |
(2018)苏8601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9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利息和复利,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罚息和复利,同时扣除2013年3月21日、5月23日已偿还利息1006元);二、被告徐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蒋林清、韩振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蒋林清、韩振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457元,由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蒋林清、韩振玲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本案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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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振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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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GA#-2-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