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铜商初字第00245号 |
案号 |
(2015)铜执字第00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期内利息115200元;逾期罚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7.2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蒋林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三被告负担15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15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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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振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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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GA#-2-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