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521民初216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云宝于2017年10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天武欠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周天武欠款人民币7万元(其中包括利息2万元),两次共计偿还周天武欠款本息人民币1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 680元,减半收取1 34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1 120元(原告周天武均已预交),由被告赵云宝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