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涟民初字第2742号 |
案号 |
(2016)苏0826执恢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伟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蒋士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000元,共计190000元;被告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蒋士明对被告陈锦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伟、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55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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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长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655118966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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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涟水县安东北路东侧、中渠北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