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义琴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61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303执476号 | 
| 案号 | (2021)鄂1303执恢12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脱贫增收协议书》。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方明偿还扶贫专项贷款资金5000元及支付红利3000元,向原告谌家岭村委会支付红利1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芳明支付违约金5400元。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