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303民初2572号 |
案号 |
(2018)豫130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秦银战向原告吴朝冬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二、被告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寇保宏、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旗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原告吴朝冬承担7300元,被告南阳金戈利镁集团有限公司、秦银战承担44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银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6745788648K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阳市淅川县毛堂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