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D3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7271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斯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天津维旭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987713元和违约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29877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斯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天津维旭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84000元;三、张猛对天津斯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天津维旭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63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天津维旭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天津维旭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负担6582元,由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斯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张猛共同负担18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翠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WWD30X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8号一号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