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4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233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荆少华、姜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6二、由被告丹阳欣远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华奕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包新坤、包婷婷对被告荆少华、姜吉华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荆少华、姜吉华、欣远公司、华奕峰公司、包新坤、包婷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