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1民初11646号 |
案号 |
(2018)鲁0211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忠胜借款人民币8640634元;二、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忠胜借款利息10846元(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三、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忠胜借款利息(以86406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姜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3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1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思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43971051Y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前南庄村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