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青仲裁字(2016)第97号 |
案号 |
(2017)鲁0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胡思水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 5000000.00元及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1月31 日的利息1936667.00元。2.被申请人胡思水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裁决乍出之日为日为1183333.33元.3.本案仲裁费63527.00元,由申请人承担2048.00元,被申请人胡思水承担61479.00元。本案保全费5000.00元及公告费800.00元,由被申请人胡思水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保全费及公告费,故被申请人胡思水应将由其承担的该部分费用直接给付申诸人. 以上被申请人胡思水应给付申请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187279.33元,被申请人胡思水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申请人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胡思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胡思水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思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43971051Y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前南庄村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