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18)豫1102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春轩签订的《湘江公寓商铺认购合同》及《湘江公寓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二、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春轩购房款36万元。三、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春轩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39000元,2017年8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年租金32400元计付。四、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春轩损失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原告刘春轩承担65元,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35497222Y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中段96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