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761号 |
案号 |
(2018)豫1102执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漯河市泰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3日按月利率6.9‰计付;自2016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0.35‰计付);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边铁虎、胡友昌、于秀梅负连带责任。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对漯他项(2014)第00024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判决第一项项下的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漯河市泰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边铁虎、胡友昌、于秀梅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35497222Y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中段96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