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燕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4民初1354号 |
案号 |
(2021)冀0424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任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冀燕玲借款本金50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息1.5分,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冀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2元,由任燕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