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党鹏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8民初355号 |
案号 |
(2017)豫0108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截至到2017年5月10日,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息3752478元(已扣除50万元保证金)、律师费262673.46元,共计4015151.58元;二、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履行全部还款责任,若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履行全部还款责任,被告杜晓燕愿就已抵押给原告的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住宅8号楼2单元2层16号房产(房产证号:1401060758)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应在房屋拍卖、变卖,房款支付原告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则按合同约定的费用及违约金另行支付95万元;四、被告杜向峰、党鹏举、杜晓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34158元,减半收取计1707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