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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党鹏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0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8民初355号
案号
(2017)豫0108执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截至到2017年5月10日,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息3752478元(已扣除50万元保证金)、律师费262673.46元,共计4015151.58元;二、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履行全部还款责任,若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被告郑州豪艺鑫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履行全部还款责任,被告杜晓燕愿就已抵押给原告的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住宅8号楼2单元2层16号房产(房产证号:1401060758)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应在房屋拍卖、变卖,房款支付原告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则按合同约定的费用及违约金另行支付95万元;四、被告杜向峰、党鹏举、杜晓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34158元,减半收取计1707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时间
2017-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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