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4********0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385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5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8304.4元、利息4253.41元、其他费用62.7元、违约金2207.16元,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