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8********3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6民初3917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曾永智与被告吴云峰和倪艳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5日就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43号2栋8单元3楼6号的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吴云峰和倪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永智返还房款共计300000元;三、被告吴云峰和倪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永智赔偿损失50000元;四、驳回原告曾永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吴云峰和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