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RW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24刑初283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小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经济损失10 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经济损失58 271.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占峰、李超经济损失51 728.43元,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8 271.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占峰、李超经济损失人民币51 728.43元(判决生效即履行)。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经济损失人民币531 512.4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占峰、李超经济损失人民币 468 487.53元(判决生效即履行)。四、被告人庞小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经济损失28 566.42元,从被告人庞小兵先行垫付的38 000元中扣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占峰、李超经济损失25 179.12元,从被告人庞小兵先行垫付的38 000元中扣除;被告人庞小兵先行垫付的76 000元扣除其应赔偿数额,剩余部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再返还。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滦南县鼎兴货物运输车队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国占峰、李超经济损失。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云林、任锦芝、常亚君、常御祺、常秋莲、国占峰、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有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MA0D7BRW08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