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91民初1052号 |
案号 |
(2019)鲁0591执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洪刚、辛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895385.98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日的利息4486.17元、罚息29070.5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895385.9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0.766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0.76625%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郑天凤、徐军杰、王亚玲、蔡艳霞、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洪刚、辛瑾追偿;三、被告郑天凤、徐军杰、王亚玲、蔡艳霞、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9元,减半收取计6554.5元,由被告李洪刚、辛瑾、郑天凤、徐军杰、王亚玲、蔡艳霞、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0928461767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河仙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