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都刑二初字第0033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恢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正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6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陆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连同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八万六千二百六十元二角四分、汽车三辆及电脑等其他公用品(均存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