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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水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1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刑初188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袁水琴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袁水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38日,指定监视居住19日已折抵刑期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宋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9月26日,指定监视居住13日已折抵刑期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骆庆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先前羁押的一年四个月已折抵刑期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汪连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盛良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杨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先前羁押的一年已折抵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1八、被告人韩玉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先前羁押的一年已折抵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雷有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丁秀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袁水琴、宋浩、骆庆遥、汪连山、盛良兵、杨凯、韩玉国、丁秀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盛良兵、骆庆遥、雷有安、杨凯、韩玉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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