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709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624.1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2日止欠付的利息1044.98元、复利5.48元;二、被告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7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70624.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之和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应扣除原告于2019年12月21日和2020年4月27日扣收的20.08元);三、被告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被告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财产保全费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杜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