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869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3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廷忠、李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偿付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3868.37元。二、被告陈廷忠、李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支付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被告陈廷忠、李蓉应按罚息利率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支付复利。三、原告成都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对被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东路1号2栋2层附61、62、63、64、67号(权0038146)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廷元对被告陈廷忠、李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廷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廷忠、李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8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需要的公告费用,由被告陈廷忠、李蓉、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廷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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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廷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2808174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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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友谊广场B座24层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