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4867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41465.84元、罚息383670元、复息40170.58元,共计9865306.42元(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之后的罚息、复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黄飞雪、张斌、张力人、谢宗选、谢浩榕、黄旭辉、温彩玲、黄旭文经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57元,减半收取40429元,由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张斌、张力人、谢宗选、谢浩榕、黄旭辉、温彩玲、黄旭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5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9057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69463768G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法院东街南兴达国贸6层602、603、6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