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07民初507号 |
案号 |
(2017)湘0407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昌解、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桂英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8元,保全费2673元,共计10431元。由被告李昌解、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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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昌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56174531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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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华新大道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