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开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8********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0)桂1423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开生向许嘉琳偿还借款本金59 0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许嘉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276元,减半收取638元,保全费610元,两项合计1 248元,由王开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