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269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颖、靳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丹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本金以22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月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驳回原告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200元,被告刘颖负担6000元、被告靳松负担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