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7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25民初2608号 |
案号 |
(2018)豫0825执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温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利息为326266元;剩余利息按本金750000元,利率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6月9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亮、王耀锋、王红卫对被告温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94元,由被告温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王耀锋、王红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