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6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93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后华、吴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给付原告韩益干货款1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姜后华、吴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姜后华、吴海燕负担(原告韩益干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姜后华、吴海燕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