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岩民初字第390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届满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0000元。三、被告福建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县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县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90元,由被告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县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8执4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98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清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57395248069 |
登记机关 |
长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