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2民初2869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恢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颍万源美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起超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包艳、程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临颍万源美食文化有限公司、包艳、程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