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27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91民初619号 | 
| 案号 | (2017)鲁1391执1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韩宇来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韩宇来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 发布时间 | 2017-06-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任召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4758270768U | 
| 登记机关 | 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邑县临盘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