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2289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振文逾期办证违约金10891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1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015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902696396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洪泽湖东路恒通大厦8层8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