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威宝(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4民初6607号 |
案号 |
(2018)辽0204执1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威宝(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连玉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艾威宝(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连玉各项费用1207.62元;三、驳回原告吴连玉的请求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负担1080元,给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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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407155286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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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1号2单元7层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