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4795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2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千、李瑞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70133元,本息共计2170133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计算,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李伟、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伟、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千、李瑞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9元,由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告李千、李瑞萍、李伟、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541536234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东盛路东侧镇河塔广场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