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2597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胡华、洪江履行与原告杨权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二、被告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杨权办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鹏晨盛世花园小区10号楼1号房1至3层、10号楼2号房1至3层、10号楼3号房1至3层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元,由被告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胡华、洪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541536234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东盛路东侧镇河塔广场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