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227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华、李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苏玉福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合计136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7年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66元,由被告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华、李娅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541536234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东盛路东侧镇河塔广场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