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周执字第2号 |
案号 |
(2015)周执字第00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广高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俊霞偿还借款本金782万元及利息(其中435万元按月息1.5%计算,另外360万元按2%计算,均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孙建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建新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广、高卫东追偿权利。四、被告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广高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俊霞偿还损失11.2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11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永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753860259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周口市八一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