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5********2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25民初3128号 |
案号 |
(2021)鲁1425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宗敏与杨晗2020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杨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张宗敏定金38.8万元;三、杨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宗敏购房款3.6万元;四、驳回张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2670元,由杨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