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3民初4109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3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钟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24万元(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淄博和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峰、邵爱民、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姜伟、钟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伟、钟岩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20元,由被告姜伟、钟岩、淄博和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峰、邵爱民、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爱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696860171E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2甲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