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D88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9003号 |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34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345.139724万元,并应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楠、屈振魁、王立中、王海波、江春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洪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张楠、屈振魁、王立中、王海波、江春林负担137508元,原告张洪海负担5692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342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18588904.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江秋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MA3X7TD88A |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6号楼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