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2075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安仁县八一中路“八一华府”a、b栋(房产证号:716000716)113房、114房、115房、116房、117房、118房,计面积722.75m2,折价7 227 500元抵偿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 227 500元。限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唐石生、李湘疆、陈为伟、陈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经以房抵债后尚欠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6 396.13元,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被告陈松华对判决第二项借款26 396.13元在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时,承担清偿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 76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 760.72元,由被告陈为伟、李湘疆、唐石生、陈明仁、陈松华、湖南华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5 000元,由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3 760.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8578604812K |
登记机关 |
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八一中路(城关中学)侧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