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2362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成、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关长治借款本金192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9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王俊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关长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俊成、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王俊会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超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45418583W |
登记机关 |
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杜桥庞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