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建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9004********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486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建朝、邱莉珺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该款罚息及违约金(以欠付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两项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建朝、邱莉珺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111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建朝、邱莉珺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邱建朝、邱莉珺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邱建朝、邱莉珺提供抵押的的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40号807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3元,由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邱建朝、邱莉珺负担12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